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不断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和妥善处理信访问题,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信访秩序,积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接待群众来访问题的第一人为该信访问题的首问责任人。第一接访人首先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处理好每一件信访事项。应首先做好来访接待和登记,并对该信访问题处理全过程跟踪问效,直至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访人为止。 二、对来访人提出的无政策支持的信访问题,首问责任人要按照政策规定当即答复来访人,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不要再访。首问责任人接待群众时要文明礼貌,诚恳热情,不得为难群众; 三、对来访人提出的合理信访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处理的,首问责任人要认真接待、全过程进行处理跟踪反馈,要求处理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将办理结果答复来访人并出具《处理意见书》。 四、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处理的,首问责任人要认真接待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设法接转或指导前往有关职能部门。 五、在信访问题的处理时限内,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来访人,在此期间来访人不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或多头上访。 六、首问责任人的工作应接受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检查和监督,违反本制度造成信访人上访的第一接访人,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