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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机构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向本局来信来访来电,本局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规定的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给予答复的制度。
    二、处理群众来信。一般来信在收到后10日内从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的行政机关转送或交办,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复信工作。
    三、接待群众来访。对来访人反映及要求解决的问题,按照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当面答复。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当面告知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经接待处理完毕,仍然坚持不走的集体上访人员,立即通知其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将其接回;(二)出具介绍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当即出具介绍函,转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谈处理;(三)市领导接待日批办的信访事项要在3个工作日内交办有关部门,紧急信访事项即时交办。
    四、受理群众来电。(一)对来电反映的内容清楚、政策明确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答复;(二)对需要转(交)办的事项,应3日内向相关职能部门转(交)办。紧急重要事项要当日办转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时。
    五、督办信访案件。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市领导批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局办公室做好登记后,在收文1~2个工作日内呈送局领导阅批。负责办理的业务科室在收文3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重大案件要及时交(转)办,一个月内督办一次。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六、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要向分管局领导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七、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八、因本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一)不按规定给信访人答复;(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三)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信访人的。
    九、局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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