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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机构

附件  信访听证的注意事项及听证程序说明

听证注意事项:
    1、听证双方在听证活动中权利义务平等
    2、主持听证活动应控制和掌握发言秩序和节奏
    3、主持人和参与听证的领导原则上不发表对听证事项实体权利有可能产生影响的意见

听证程序(试行)说明:
    1、依据《信访条例》第31条第二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或由信访人申请举行的听证活动,最终由对该信访问题具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2、信访听证人的确定:为保证信访听证活动的公平、公正,信访听证人一般由信访人所在地的基层群团组织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孚众望的知名人士)或者与信访事项不相涉的其他地区(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人员组成。
    3、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和参与处理的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只能作为信访事项的陈述人或咨询人员参加会议。
    4、信访听证的咨询人员可邀请熟知相关政策法规的法律工作者参加,以便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作出恰如其分的政策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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