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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机构

    信访人信访之前,请首先学习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弄清哪些属于各级党委政府协调处理的信访问题,哪些是司法程序处理的问题,若属于司法程序解决的事项,请直接向当地司法(仲裁)机关(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等)提出,避免走弯路和及时处理。属于党委政府协调的信访事项,可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信访,其基本方法与程序是: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应首先到所在地的基层党委政府(镇、乡、街道办事处)反映问题,提出请求处理事项。当地实事求是秉公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信访人见面并出具处理意见书。
    四、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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