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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机构

   一、转办。转办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一种方法和重要环节。转办,就是受理信访的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来信和上访材料转给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处理。 
    对信访的处理为什么要经过转办这个环节?信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既涉及工业、农业、文教卫生,又涉及政法、劳动、财贸、金融;既涉及党员、干部、知识分子,又涉及工人、农民、城镇居民。总而言之,工、农、兵、学、商,各行各业,都可以通过信访反映问题,任何一个部门都有不可能一一给予答复,任何一级党政机关不可能全部直接处理,大部分来信势必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转办信访常用的三种办法:一是多件集中转办(统转);二是单件转办,三是附函转办(包括单件和综合两种)。
    转办信访要及时、准确。因此,首先要熟悉政策,只有熟悉政策,才能分清信访问题的性质,知道如何处理。其次要熟知各机关、各部门管辖权限和业务范围,掌握其历史(如已撤并单位的归属)情况,还要了解上下级机关部门和某些长驻单位的业务范围及有关情况,这样才会明了将信和上访材料转给哪个部门或单位办理最恰当。在处理信件时,常常还会遇到这种情况,即一封信反映好几个问题,转给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都不可能全作处理,这就要将来信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分别转抄或复印给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转办信件和上访材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分级、归口办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一条基本原则。转办信访问题,也应遵循这条原则,按组织系统和业务分工、分级,归口转办。如揭发控告党员干部或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转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要求优抚安置、补发证件的,转民政部门处理,等等。总之,问题的解决属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转哪个部门处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省、市、自治区、地党政机关,对属一般性问题的信件和上访材料,可以转交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对于重要问题和下级机关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直接处理。
    县级党政机关有行使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力,又有许多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的有利条件。因此,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多办少转”。
    乡、镇一级及工矿、企事业基层单位,本身就是具体的承办单位,应该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信访问题。
    总之,各级、各部门,既要转办,又要尽职尽责,切不可一律层层照转,更不可以任何借口,甚至上级机关的转办便函退给来信人。
    在转办信件和材料时要特别注意:
    A、检举揭发信和材料,要转给被告人的上一级机关或领导人处理。原信、原材料也可以不下转,而用摘抄的办法转办,不公开揭发人的姓名。
    B、批评信和材料,一般可转给被批评单位或个人的上级单位处理,有的也可以去掉反映者的姓名、地址,把内容抄给被批评单位或个人,要其作出检查和说明。
    C、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件不再往下转,来信人要求不下转的来信,应尽量尊重本人的意见。确实需要转办的,应提醒受理单位,注意保护来信人的权利。
    D、要严格区分反动信与不满信的界限。难以区分的,按不满信处理。反动信系的指明显攻击、谩骂社会主义制度,诋毁四项基本原则,或攻击、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党的方针、政策或中央的某项措施不理解,发牢骚,表示不满,或用过激言词批评领导人,或有某些错误言论的信,不要视为反动信。反动信件,应送主管领导阅批后,转公安部门处理。
    E、时间性较强的信件,应及时转办。
    F、特急信件,应先打电话告诉有关受理单位,随后转去。
    G、附有证件的来信,转办时用挂号信发出。
    H、涉及机关内部事宜和检举、揭发的信件要用机密件发出。
    I、对匿名信和其他信件要一样处理,不能因为是匿名信就一概不理。
    J、某些既无实际内容无参考价值和来信,只存不转;已经证实是精神病患者的来信,可以不予置理。
   (二)反对照抄照转。“照抄照转”,并不是指一般转办、交办信件,而是刘少奇同志曾经批评过的“不认真、不负责、不正确、层层照转,转到被告人手里去了”的那种处理方法。一九七四年,周恩来同志在阅读一个来访案件时,针对某些国家机关不关心群众疾苦,不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现象指出:“我们各级机关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习气甚深,各有关部门应开会检查这类性质的错误,并规定若干措施,对上访者确有困难事情,应予负责解决,一杆子到底。必须追究基层落实情况,务使受害者来信证明得到解决为止”。每个领导干部和从事信访工作的同志都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封来信、每一件来访,克服那种该表态的不表态,该答复的不答复,该解决的不解决,该直接处理的不处理,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的不督促,该向领导反映的不反映的官僚主义作风。如某厂七十岁的理发员在厂从事理发工作二十五年,为了晚年的生活出路,写信要求按照固定工资解决他的生活困难。中央有关信访部门将此信转给某市,市转给有关工业局,局又转给厂,工厂收信后仍将信退还给本人。信件旅行了几千里,也没明确的答复。这种照抄照转,实际上是对群众不负责的表现,应当注意防止。
    二、立案交办。立案交办就是受理信访的部门立案,将信访问题函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组织办理,并要求汇报处理结果。这种方法有利于上级部门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工作,并迅速有效地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案交办:
    A、重要的或长期顶拖不办的申诉、求决的问题;
    B、需要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C、揭发检举严重违法乱纪或党内不正之风的问题;
    D、严重压制民主和打击报复的事件;
    E、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阳奉阴违,不贯彻执行的人和事;
    F、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问题。
    凡立案交办并要求报处理结果的信访问题,都要填写要信(访)登记表,发文通知承办单位,限期查处,报告结果。如有领导批示,应将原件或复印件(或抄件)一并转交承办单位。收到承办单位报告后,要认真审查研究,如同意结案,应函复上报单位;如认为不能结案,应提出具体意见,函请有关单位进一步核查处理。 
    三、查处。查处,就是由受理信访的机关直接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是信访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胡耀邦同志指出,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有的问题要直接核查处理,这是我们党的一个好传统,好作风。它可以起到扭转党内不正之风,使中央政策同群众直接见面的良好作作。他希望各级信访部门的同志,人人都懂这个工作的重要性。
    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原则上每一件、每一起(精神病人的除外)都要进行调查处理。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地级信访部门除领导批示要派人查处的外,还应抓典型案件,组织人员直接下去查,一直查到最基层,打来信人问明白,调查清楚后,再督促当地党委处理。这里所说的“典型案件”,就是要调查的重点案件。对“典型案件”一般都要立案查处。县级信访部门对符合立案处理的问题力争多办一些。
    关于立案的手续问题,先由办信或接访人员提出意见,经领导审定后立案。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以人分户立卷,案件处理完毕,材料要及时归档,长期保存。
    调查的方法:
    调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的工作方法。在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中,要求客观地看问题,不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全面地看问题,不片面夸大某一方面;历史地看问题,不脱离一定的历史条件;从本质上看问题,不只看表面现象和枝节问题。
    具体要求是: 
   (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反对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在调查时,不能带倾向性,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主观膳断,更不能有偏见和成见。如果带着预想的“框框”去代替自己找证据,就难以客观全面地查清事实,弄清问题的本质,甚至会在处理时起颠倒事非,造成新的冤假错案。在处理时,要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原始档案残缺不全的案件,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恰当解决,不要置之不理。
   (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任何一个信访案件的构成,都是和人发生关系,或者人和手发生关系的,它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要正确认识案件的始末,就必须在反映问题、证实问题、分析问题、最后解决问题的整个过程中,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依靠群众,依靠当事人和有关人,共同把案件弄清楚。对复杂的案件,要深入到矛盾各方面做周密的调查分析,不要了解到一点东西,就作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结论。索取证据时,既要注意人证,又要注意旁证。重要情节要一人一证。代笔证词,要尊重出证人的愿意,要向本人复核。对所占有的大量人证、物证和其它证实材料,要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是人证,要注意辨别真伪。因为人们的证词往往受其政治立场、场所环境、记忆和辨别能力以及与被证人的关系等多种因素所左右,只有经过“去粗取精,去僦取真,由此失彼,由表及里”的思索和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结论。
   (三)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调查处理信访问题时,既要听取正面的意见,也要听取反面意见;既要听取控告人的意见,也要听取被告人的意见;既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要听取知情人的意见。然后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对证、核实。
   (四)要注意工作方法。各个信访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不尽相同,应认真加以区别,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因人而异,因事而别,采取相应的调查方法。一般采取的调查方法有:一是找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个别谈话;二是召开小型会议;三是召集小型对证会。调查要问清所要调查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无证人、证人对此案件是眼见还是耳听的。有的案件还要为检举人和出证人保密,以防他们遭到打击报复。
    四、包案。 包案即各级领导同志包干负责承办信访案件。领导包案,是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根据各地的经验,包案的基本要求大体如下:
   (一)包案范围。下列案情件应列为包案范围:
    A、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县立案要结果的信访案件;
    B、检举、揭发、控告各级所管干部的案件;
    C、涉及部门多、政策界线不易掌握的大案、要案、难案;
    D、经有关部门多次处理不服的案件。
   (二)领导干部包案的办法和要求。主要有下列几点:
    A、除紧急件随时包案以外,一般每月由信访部门按照领导包案的范围提出领导包案意见,填好统一表格,报送领导审批后,交有关领导办理。
    B、领导干部包案,原则是按照领导分工,谁分管哪一方面的工作,就包哪一方面的案件。必要时,结合党的中心工作,按照领导分片范围进行包案。
    C、领导干部包案,实行三定三包(三定:定包案单位、定包案人员、定结案时间;三包: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工作),做到包一案、查一案、结一案、了一案。
    D、领导包案,要根据案情情,有的着重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有的要牵头挂帅,组织办案力量;有的要亲自参与拍板定案。
    E、领导所包的案子,需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或党委常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时,由包案领导提出意见,并参加会议,共同研究。
    F、作出案子结论后,要抓好落实工作,并及时上报结案。
    G、在限定的时间内不能结案的,要写出书面材料申报理由。
    信访部门要经常了解领导干部所包案子的进展情况,及时向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志报告。每季度要统计公布一次领导包案办理情况,年终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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