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协助各级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对交办给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来信来访问题,进行督促、检查,直到解决为止,这是各级信访部门的基本任务之一。胡耀邦同志曾针对那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互相拖诿,久拖不决,以至玩突职守的官僚主义作风严肃指出:某些部门和某些干部如此胆大妄为地藐视和抵制中央政策而受不到制止和揭露,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缺乏自上而下的检查、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信访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和交办的信访问题,切实加以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信访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了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有无负责同志分管; (二)信访机构和信访干部的配备是否能保证信访任务的完成; (三)在实际工作中,是不是坚决贯彻执行了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对信访工作的指示; (四)信访工作所必需的登记、研究、转办、检查、结案、档案等制度是否健全; (五)信访工作责任制是否建立,效果如何等。 二、加强对交办的信访问题的督促、检查。重点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抓逾期不报的信访积案。《信访条例》中指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应列入积案范围,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报结。 (二)抓报而不结的信访要案。有些重要的信访问题,承办单位虽有查处报告,但经复核不合格、不能结案的,交办单位应督促承办单位重新查处。 (三)抓结而不服的信访老案。有的结论定性不当,有的留有尾巴,有的善后问题没有落实,申诉人不断来信来访,就应督促有关单位复查、复核,复核机关还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抓久办不决的信访难案。由于上下左右认识不一,或者案情复杂,尽管承办单位多次进行协调处理,仍然解决不了的案件,上级机关就应出面督促、检查、拍板定案。 此外,对转交各地、各部门不要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问题,不要一转了事,交办机关也应进行抽查和督促处理。县一级机关对转到基层单位处理的一般性的信访问题,尤其应定期检查处理结果。 催办是信访部门督促、检查处理信访问题的一种主要方法。催办信访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派人催办。对本机关同部各部门,可姑且时派人督促,要求承办单位如期查报信访积案的处理情况。对欠报积案较多的部门,也可派人带案卷下去了解情况,当面催办。催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电话催办。对一些要求加速处理的大要案,可以电话通知、督促承办单位,按时报送材料。电话催办时,要把催办日期、承办单位接电话人员的名字、谈话的主要内容记录下来,以血查考。 发函催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承办单位发函,催办逾期未报的信访案件,公布结案进度。是单位或两件以上的综合或列表发函,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历时过长,屡催不报的,可函告承办单位的负责同志或上级组织,请他们督促检查。 会议催办。有的承办单位对信访案件久拖不办,派人、通过电话和发函催办均无效果,可请示领导同意后,通知有关承办单位携案卷上来开个“欠帐汇报会”,由领导同志主持,督促、检查信访问题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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